(2017)皖11执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雪剑,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叶丛,该公司总经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海孚润滑油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滁州市兴业工贸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一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指定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审 判 员 尹 伟审 判 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施承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