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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忠志与侯成玉、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忠志,侯成玉,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财保5号申请人:张忠志。被申请人:侯成玉。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成玉,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忠志因与被申请人侯成玉、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3500000元,还款期限已经逾期,被申请人拒不还款,案件情况紧急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侯成玉在富裕县惠光农机专业合作社的8000000元股权,被申请人侯成玉名下(产权证号:齐浮船0415号、0406号)的浮船2艘,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广厚村(产权证号:国用(2011)第2581号)的51519.8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龙江县苍龙仓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广厚乡广厚村(产权证号QZ2015110700、249平方米)、(产权证号QZ2015110705、222.56平方米)、(产权证号QZ2015110704、2758平方米)的3处房产,总价值1549.2822万元人民币的资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请求提供担保,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忠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忠诉志诉前保全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刘宏业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