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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0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茂忠与徐欢、秦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茂忠,徐欢,秦婧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158号原告:姜茂忠,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被告:徐欢,女,1990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秦婧婷,女,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姜茂忠与被告徐欢、秦婧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姜茂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姜茂忠负担。审审判员  鲁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