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刑更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艾来提.阿不力提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来提.阿不力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1117号罪犯艾来提.阿不力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3)天刑初字5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艾来提.阿不力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现刑期止日为2020年10月15日。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对罪犯艾来提.阿不力提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监狱报称,罪犯艾来提.阿不力提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来提.阿不力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经审查,该犯于2016年8月获得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10月、2016年2月、7月、11月获得季度表扬四次,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来提.阿不力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来提.阿不力提予以减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审判员 叶 春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艾 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