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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美丽与赵艳丽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赵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674号原告:刘美丽,女,住所地靖宇县。被告:赵艳丽,女,其他不详。原告刘美丽与被告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刘美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美丽以与赵艳丽达成和解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38元,由刘美丽负担。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