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美丽与赵艳丽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丽,赵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674号原告:刘美丽,女,住所地靖宇县。被告:赵艳丽,女,其他不详。原告刘美丽与被告赵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刘美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美丽以与赵艳丽达成和解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38元,由刘美丽负担。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