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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振生与张玉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生,张玉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791号原告:赵振生,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张玉夫,男,1965年3月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赵振生与被告张玉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原告赵振生负担。审判员  沙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