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振生与张玉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生,张玉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791号原告:赵振生,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嫩江县。被告:张玉夫,男,1965年3月2日出生,现住嫩江县。原告赵振生与被告张玉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振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振生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由原告赵振生负担。审判员 沙文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