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3951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季金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季金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951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被告:季金波,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金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