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执行李XX 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1执73号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隰县黄土镇上庄村村民。被执行人李XX,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隰县午城镇午城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2016)晋1031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晋M8LX**号哈飞赛豹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勃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