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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侯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刑初40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汉族,务工人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公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助理检察员武晴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被告人侯某通过“陌陌”结识被害人刘某,后以胡天峻的假名字与刘某确定恋爱关系,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侯某谎称自己在领秀城有房产、要带被害人回家见父母亲等,且利用手机变声软件,冒充自己的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商量订婚事宜。至2016年11月份期间,侯某编造给家人买东西、个人消费等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4万余元。另查明,案发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的近亲属退赔被害人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冯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身份证信息、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转账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充值账单、协议书、收到条、被告人侯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亲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侯某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 磊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人民陪审员  王忠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