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张福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张福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4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25962X。负责人吴道武,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福龙,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张福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福龙向原告清偿信用卡(卡号:62×××55)消费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14807.98元(暂计至2017年2月7日,其中本金11957.21元、利息2161.58元、违约金689.19元),从2017年2月8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后经原告审批批准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5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截止2017年2月7日,被告透支及欠款总计14807.98元。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根据双方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未按期归还欠款的,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透支利息和违约金。原告认为,被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所有欠款并收取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689.19元实际上是计算至2016年10月7日的滞纳金。被告张福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截至2017年2月7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1957.21元、利息2161.58元、滞纳金689.19元。本院认为:被告张福龙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689.19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597.86元(11957.21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全额还款,非最低还款额还款,其主张继续计收违约金缺乏基础,因此对其关于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福龙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1957.21元、利息2161.58元、滞纳金597.86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7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张福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赖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