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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庞某与梁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梁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2民初3080号原告:庞某,女,1971年0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被告:梁某,男,1975年07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本院受理的原、被告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被告于2017年6月16日在青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协商婚生长子梁兴皓、次子梁赫灿全部随父亲梁某生活,现就次子梁赫灿的抚养权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见。自2017年8月15日起,原告庞某与被告梁某的婚生次子梁赫灿(130922201110224556)变更为随原告庞某共同生活,抚育费每年3000元由被告梁某承担于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给付;被告每个季度探视孩子一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铁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穆洪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