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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9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9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厚。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向荣,国信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廖孝彪。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威,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宇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先科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宇洪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先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元,由上诉人沈阳先科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佩莹审判员  许东劲审判员  陈舒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雅之蔡嘉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