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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5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磊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94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磊,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汉族,高中文化,牡丹江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司机,现住牡丹江市东安区。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逮捕,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磊与被害人蔡某某系同事关系。2017年4月6日21时许,董磊在牡丹江市西安区光华街解放路铁路招待所门前,因公交验棒一事与蔡某某发生口角后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董磊持铁棒砸蔡某某头部,用拳头击打蔡某某面部,二人同时摔倒在地,董磊起身,用脚踹蔡某某右侧胸部,致蔡某某呕吐不止。经鉴定,蔡某某左胸部多发肋骨骨折伴气胸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裂伤与面部软组织裂伤均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董磊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先锋分局传唤到案。2017年5月1日,被告人董磊与被害人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董磊一次性赔偿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赔偿款已给付完毕。蔡某某对董磊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巡点铁棒照片;书证被告人董磊的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被害人住院病案、指认铁棒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朱某、齐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磊的供述及辩解;牡丹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董磊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董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宣告缓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霍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常美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