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3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晓霞与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霞,孙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534号原告:孙晓霞,女,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退休职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长民胡同***号,现住海伦市福泰家园*栋*单元***室。被告:孙晓明,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市农业银行职员,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光华路206号市社家属楼*单元***室。原告孙晓霞与被告孙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孙晓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孙晓明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5年6月20日,孙晓明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孙晓霞借款300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未给付借款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晓明于2017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孙晓霞借款300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122.00元,减半收取计为4061.00元,由被告孙晓明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