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程来重庆程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程来,重庆程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1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78号。被执行人程来,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程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磨心坡村柑子林。本院在执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程来、重庆程凯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的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其流拍价为571.4816万元,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以物抵债,本院已以(2015)渝五中法民执字第1161号之一裁定书裁定该房屋归申请人所有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本院依法提取了上述房屋曾经的租金。上述两项兑现合计,本院为申请人兑现了债权571.4816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再予以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山审判员 张小赫审判员 翟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