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5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582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隆春里小区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武,该公司职员。被告:吴某某,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书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