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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异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锡林对赵静与王锡林、王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林,赵静,王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异51号异议人王锡林,男,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白山市国税局科员,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赵静,住白山市。被执行人王锡林。被执行人王然。本院在执行赵静与被执行人王锡林、王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锡林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王锡林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王锡林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锡林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刘世元人民陪审员  尹传勇人民陪审员  左振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