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执监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新疆盘古大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企业借贷纠纷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盘古大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执监6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盘古大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亚南路***号。负责人:GAOYANG,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双胜村。法定代表人:吕国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国才,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宋美容(系吕国才妻子),女,1963年10月30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吕艳坤(系吕国才之子),男,1980年3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昌图县。申请执行人新疆盘古大业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被执行人辽宁国美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吕国才、宋美容、吕艳坤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前期已有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356号民事判决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 海 英审判员 阿不都艾内江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 爰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