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5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玉环、刘桂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玉环,刘桂军,崔怀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5财保34号申请人:安玉环,女,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南德芹,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桂军,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被申请人:崔怀庆,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申请人安玉环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万元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桂军、崔怀庆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安玉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士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洪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