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庆生、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生,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国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庆生与被执行人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双方和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执12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爱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