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4执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庆生、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生,李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李庆生,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国亮,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庆生与被执行人李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并双方和解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执12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爱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