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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翟卫华与漯河致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卫华,漯河致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2690号原告:翟卫华,男,汉族,1978年10月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显,漯河市郾城区沙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漯河致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辽河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绍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翟卫华诉被告漯河致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翟卫华起诉被告漯河致盛置业有限公司主体错误,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卫华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林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