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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郑军与侯文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郑军,侯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977号原告:何郑军。被告:侯文斌。原告何郑军与被告侯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何郑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郑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依法减半收取1826元,由何郑军负担。审判员  徐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乙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