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郑军与侯文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郑军,侯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2977号原告:何郑军。被告:侯文斌。原告何郑军与被告侯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何郑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郑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依法减半收取1826元,由何郑军负担。审判员 徐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乙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