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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智荣、王桂彩等与殷玉国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智荣,王桂彩,殷玉国,殷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682号原告:孙智荣。原告:王桂彩。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克团,五莲明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殷玉国。被告:殷飞。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崇芳,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智荣、王桂彩与被告殷玉国、殷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两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智荣、王桂彩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智荣、王桂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43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孙智荣、王桂彩负担。审 判 员 王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国庆书 记 员 崔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