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强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276号原告:吴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凤科,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华,广东定海针(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系路111号13楼。负责人:吴继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景潮,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职员。原告吴强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强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1262.50元,由原告吴强负责交纳。审 判 长 许军华审 判 员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嘉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