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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县国土资源局与杨祖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国土资源局,杨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西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张祖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祖全。关于房县国土资源局与杨祖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5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宇履行了10000元的义务,但对剩余执行款却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25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