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房县国土资源局与杨祖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县国土资源局,杨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房县城关镇房陵西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张祖元,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祖全。关于房县国土资源局与杨祖全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5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玉宇履行了10000元的义务,但对剩余执行款却暂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325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