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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财保37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何某某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在中江县范围内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担保人陈某提供所有的小型汽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在中江县范围内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陈某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