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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王耀梅、王增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王耀梅,王增胜,鄂尔多斯市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44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裙楼西边3、4、5号底商,联系方式:158XX****XX法定代表人邢绍峰。被告王耀梅,女,45岁,1971年10月21日,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锦程苑”小区8号楼1单元802,联系方式:158XX****XX被告王增胜,男,50岁,1967年4月1日,地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锦程苑”小区8号楼1单元802,联系方式:139XX****XX被告鄂尔多斯市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正阳街宏源鑫都小区12号楼1单元501,联系方式:133XX****XX法定代表人段世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王耀梅、王增胜、鄂尔多斯市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81.1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负担。审判员  吴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