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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晓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289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圃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被执行人:陈晓东,男,汉族,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安执行员  蔡剑波执行员  姜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月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