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国卿与徐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卿,徐自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539号原告郭国卿,男,195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舞阳县。被告徐自和,男,57岁,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卿与被告徐自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卿负担。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