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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成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10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成伟,男,蒙古族,1979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成伟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韩成伟酒后驾驶中华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黄村火车站地下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韩成伟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1.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成伟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成伟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成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成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成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