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4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嘉诚王鞋业有限公司、李柃颖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嘉诚王鞋业有限公司,李柃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嘉诚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统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柃颖,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213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嘉诚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柃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柃颖名下车牌号码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现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意见征求函》,就本案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同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于2017年8月3日据申请执行人浙江嘉诚王鞋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对被执行人李柃颖采取布控强制措施。截止2017年8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07633元及利息,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7414元、执行费6015元。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8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