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齐翠芳、江运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翠芳,江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07号申请人:齐翠芳,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江运锋,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齐翠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运锋的银行存款元13700.00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运锋的银行存款1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0元,由齐翠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