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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财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齐翠芳、江运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翠芳,江运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07号申请人:齐翠芳,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江运锋,男,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申请人齐翠芳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运锋的银行存款元13700.00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长安牌微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运锋的银行存款13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7.00元,由齐翠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衍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