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温红军与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红军,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温红军,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龙首区。被执行人赵斌,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泉县街道办事处干部,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92号民调解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赵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斌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温红军欠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8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2018年2月5日前支付欠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温红军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