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金秋丽与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秋丽,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02民初5012号原告:金秋丽,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林亮,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萍,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金秋丽与被告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秋丽、被告林亮委托代理人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秋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林亮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在商丘市梁园区五交化一条街做生意,被告以购车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45000元,2017年3月9日借款5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该款,但被告始终推脱,故诉至法院。被告林亮辩称,原告所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告所诉借款不属实,欠条是原告强迫被告所打。原、被告经人认识恋爱,期间因脾气性格不合,被告提出分手,原告不同意,然后强迫被告打了本案的两张欠条。原告所述是买车的款项与事实不符,从购买车辆时间上可以看出,购车在前,原告提供所谓的欠条时间在后,足以证明本案借款事实是不存在的。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林亮因购买江淮牌汽车(号牌为皖S×××××)及宇通牌汽车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6年5月20日、2017年3月9日向原告出具45000元及55000元欠据。因借款未偿还,遂形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借款后,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但经原告催要,被告未能及时返还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未向原告借款,欠条系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亮返还原告金秋丽借款1000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45元,由被告林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炎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