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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双如与尹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双如,尹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356号原告:姜双如,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尹德勇,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姜双如诉被告尹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姜双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双如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双如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双如负担。审 判 员  唐军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黔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