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2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姜双如与尹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双如,尹德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2356号原告:姜双如,男,196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尹德勇,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姜双如诉被告尹德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姜双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双如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双如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双如负担。审 判 员 唐军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黔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