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5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西贵金沙营业部与李书明、魏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西贵金沙营业部,李书明,魏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063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西贵金沙营业部。负责人:何世胜,总经理。被告:李书明。被告:魏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西贵金沙营业部与被告李书明、魏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西贵金沙营业部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书明、魏萍的起诉,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西贵金沙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西贵金沙营业部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雷旺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梓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