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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宝鸡金牛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宝鸡金牛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宝鸡金牛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风县城关镇老区。法定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宝鸡金牛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纠纷一案,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的扶劳人仲字(2012)第07号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由宝鸡金牛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每月支付张某某生活困难补助费300元,直至申请人丧失供养条件。该裁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张某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生活困难补助费5400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以被执行人已付清案件款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自愿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扶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扶劳人仲字。(2012)第0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