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少成诉被告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成,陈先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32号原告:胡少成,男,195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陈先明,男,195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胡少成诉被告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胡少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取3643.00元,由原告胡少成负担。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