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5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福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5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梁福珍,男,1961年12月24日生,仫佬族,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桥头村地菜屯。法定代表人:阮某,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梁福珍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25执恢62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930.53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42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34940.53元及执行费424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案给付义务,本案的执行费已缴纳。据此,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5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柳人民陪审员 潘刚华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联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