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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洪林与王维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林,王维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91号申请人:杨洪林,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王维芳,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杨洪林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维芳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一路6号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杨洪林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兴达路44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洪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王维芳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一路6号的房屋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