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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7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盼竹与赵凯、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盼竹,赵凯,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458号原告刘盼竹,女,汉族,1945年9月30日出生,地址: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王进耀,濮阳市华龙区大庆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凯,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濮上路261号一层、二层。负责人李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兴虎,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盼竹诉被告赵凯、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盼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盼竹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盼竹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