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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继辉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辉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继辉,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于邯郸市永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6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继辉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继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继辉弟弟杨某1(因犯交通肇事罪已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国道邯郸市永年区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贵林驴肉馆门前时,将步行由东某横过107国道的被害人武某撞倒。杨某1在未标明现场位置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辆将武某送往永年区第一医院抢救,被害人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1打电话将被告人杨继辉叫到医院,让杨继辉顶替为肇事司机,自己弃车逃逸。2017年12月25日6时,被告人杨继辉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包庇杨某1。案发后杨某1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被告人杨继辉,同意对其判处缓刑。经本院委托,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杨继辉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可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人宋某、杨某2、杨某1证言、被告人杨继辉供述、谅解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辉明知杨某1发生交通事故涉嫌犯罪,故意向公安机关做虚假陈述,意图使杨某1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其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杨继辉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继辉符合非监禁刑罚适用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继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彭世玉审 判 员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宁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