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11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娟英与喻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娟英,喻新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4368号原告:冯娟英,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喻新松,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冯娟英诉被告喻新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娟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娟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娟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娟英负担。审 判 员 高开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雪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