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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叶云林、钟美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叶云林,钟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叶云林,男,住醴陵市。被执行人钟美华,女,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叶云林、钟美华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5)X3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社会抚养费76368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5)X31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叶云林、钟美华于2017年8月21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76368元。案件执行费784元,由被执行人叶云林、钟美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慎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