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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韩小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韩小强,王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894号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体育路中央广场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698972986L(1-1)。法定代表人:钱永言,公司董事长。被告:韩小强,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进,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韩小强、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27元,减半收取2313.50元,由原告明光市富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家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