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夏方建唐家琼与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方建,唐家琼,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2047号申请执行人:夏方建,男,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唐家琼,女,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长罗李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14522156。负责人:陈镇,男,汉族,1983年2月2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方建、唐家琼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綦江区鑫盛煤业发展有限公司木郎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夏方建、唐家琼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10执2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耀华审判员  李文静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桂振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