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5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润琪与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敬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润琪,田敬安,欧亚东,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5492号原告:曾润琪,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东,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敬安,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欧亚东,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无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67W。法定代表人:冉会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润琪与被告田敬安、欧亚东、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曾润琪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肖 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