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与南阳红棉天使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南阳红棉天使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113号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349473994F。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德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志,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红棉天使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号411300100027284。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果,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5300325X。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号。主要负责人:张中歌,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阳,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红棉天使纺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南阳红棉天使纺织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退还原告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红审 判 员 马 艳人民陪审员 秦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