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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李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李强,符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法定代表人陈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符小凤。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李强、符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强、符小凤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8919.98元、利息79456.6元、罚息13988.4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535元,合计245900元,但被执行人李强、符小凤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强、符小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59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先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