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缐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667号原告缐某某,女,汉族,地址:积石山县。被告黄某某,男,汉族,地址:临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缐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再进行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缐某某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佐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